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工作程序(试行)
为指导和规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广东省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工作程序(试行)”规定。 颁布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试行;类型:规范性文件 适用区域:广东省;适用领域:污染防治 生效日期:2019/02/25;颁布日期:2019/02/25 一、受理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一)编制依据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工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导则(试行)》、《建筑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生态风险管理、修复目标、基本要求等。 (三)编制单位要求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专业能力。受托机构负责发行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业人员在我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前需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相关登记指南另行发布。 三、评审程序(一)申请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者申请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经地级以上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意见。 (二)受理(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请资料后,决定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是否受理。做出受理决定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和化学环境中心负责组织评审。 (三)评审(20个工作日内) 省固体废物和化学环境中心组织专家、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厅代表、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现场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省固体废物和化学环境中心应当结合参与者和专家的评价意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技术评价意见。 (四)决定(15个工作日内)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固体废弃物和化学物质环境中心发行的技术审查意见制定审查意见,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后,根据法律进行审查决定,明确有关区域是否应包含在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清单中,省略审查决定。 四、专家组构成每个评价项目至少随机抽取5名专家,其中3名以上专家由省生态环境厅推荐,1名以上专家由省自然资源厅推荐,1名专家由当地生态环境厅推荐。形成的专家,必须选出具有防止土壤污染工作经验的专家作为领导。 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评估其他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修复、风险控制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实践纳入信用体系,建立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