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测试

发布日期:2020-07-12 15:17:51  浏览量:105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则,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性鉴别。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和放射性废物。

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气体物品和物质,已经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已经废弃或者废弃,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

2、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不排除具有上述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判断待鉴别物品和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如果不属于固体废物,则不是危险废物。

如果判定为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判定。登记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是危险废弃物,不需要鉴别危险特性;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依照本文第3.3条进行危险特性的鉴别。

按国标5085.1-国标5085.6进行。任何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应归类为危险废物。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不能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应当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别。

4、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废物为危险废物。
只有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才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定为非危险废物。
危险废弃物与放射性废弃物混合,混合后的废弃物必须由放射性废弃物管理。

5、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由具有毒性和传染性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仍然是危险废物,除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经处理后,并经GB 5085.1、GB 5085.4和GB5085.5认定不再具有危险特性,不属于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危险废弃物鉴定和检测中心可以进行危险废弃物的鉴定和鉴定工作。